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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租約與住宅租約的分別

作者: Kenny Lee  發表時間: Sep.22, 2023

曾經有讀者打電話來問過一個問題: 他是向房主租了一個小商舖作為商業用途, 也經營了好幾年啦, 現在租約即將到期, 他有考慮不在簽新租約而結束營業, 他的問题是, 他有可能要求房主給他補償一個搬遷費嗎?因為他知道, 在他所在的城市, 所有住宅房子的租客在搬走時, 都能拿到房主的搬遷費, 每位租客達到近6千元左右. 而且長者和18歲以下孩童更有額外的補貼, 他希望他也能夠取得到.

一般來說, 不論是商業, 還是住宅的租約, 總題綱不能缺少的幾件事, 是一定少不了的. 例如: 房主和租客的姓名, 租約的有效期, 租金是數目, 押金的多少, 每月支付租金的日子和最多的寬限期, 違約遲交租金要付的罰款. 再下來就是一些附帶的條文, 例如交屋時附帶的鎖匙, 車庫遥控器數目, 前院, 後院的花草樹林由誰負責, 水電煤垃圾等開支是誰負責支付... . 租約上都是列明白的.

簽租約的作用, 就是為了保證雙方在合理和公平的情況下, 租客可以使用這個單位, 不受打擾, 房東也能在租金收益上得到回報, 是雙方互利互贏的交易. 所以, 一份租約寫得好不好, 很有可能會影響雙方今後相處這段時間的關係. 坊間有很多自我流傳的租約, 也有的可以在文具店裏能買到, 至於用那一份較好呢?問題都不大, 應該上述的各個重要要點都會有具備, 但是市面上有的租約是非常簡單, 一張紙也用不了, 不能說, 這種租約就無效, 那怕是中國人習慣在華人內部用手寫中文做的租約, 只要雙方有正式簽名, 都有它的法律效用, 因為中文在美東, 美西都属於被認可的文字.
問題是, 如果一份詳細和顧及到全方位責任和職能的租約, 在一旦有官司發生時, 它的作用就顯示出來?. 這就是我們建議的: 如果涉及到商業單位和較複雜的多個單位的租約, 或者有特殊要求, 特別條件的房子, 最好的, 還是找一位房地產律師去起草, 把關和與對方爭議, 務求能令一些可能平常人沒有太注意到的條文, 在裡面都有提及和約束到. 這樣是可以大大地避免了將來對簿公堂的可能性, 以及判斷誰對誰錯的難度. 這些錢是不應該省的.

地產代理常用的房地產租約, 其實己經是一份很不錯的合約, 裡面的內容, 不時地因應情況變化而被進一步修改, 記得20年前的普過住宅租約只是三頁紙, 而現在的租約己經多達到近十頁了, 裏面不但包涵了很多人想不到的鉛漆油的提醒, 甚至連木板上的臭蟲都有一份詳細的警醒, 至於公平住房呀, 種族歧視呀都都少不了地列在裡面, 我們覺得是一份很不錯的租約, 但是, 法律界人仕認為, 還是有一定的漏洞存在, 還是有被挑戰的地方.

回來談到題目所講的, 這位朋友有沒有可能拿到補償的搬遷費, 估計他的租約上一定沒有這一條, 況且如果有這一條, 他的房東也不會簽租給他. 這一條並非租約上所有, 住宅租約也沒有.

問題是發生在你所處的城市, 你的城市有它的租管條例, 這些條例就凌駕在所有的租約條款上了. 只要是租管條例上規定房主在租客搬出時, 必須支付租客搬遷費, 房主就必須得照做, 沒有選擇餘地.

但是, 這些有租管的城市, 絕大部份都是針對住宅房屋訂立的條例, 對商業房子沒有規管的, 也就是說, 商業租約完成後, 租客要末就重新簽定新租約, 要末就如期搬出, 也不會得到搬遷費.

商業租約通常有分死約和生約, 死約是自簽定後, 雙方都不能取消的, 如想中途毀約, 要末就付齊全租, 要末就在房主的同意下, 租客去為房主找到合適的新租客為止. 至於生約, 就是雙方可租可不租, 如果租客要繼續租下去, 可以有優先權.